(一)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二)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 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三)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 、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的,"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环 节税。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计及法律服务、货运代 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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