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
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二)对外商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三)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可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四)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五)外商租赁经营企业闲置厂房、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租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
(六)外商投资城区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中方的70%,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充实中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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